(2016)湘13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晓凌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11号罪犯李晓凌。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晓凌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晓凌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85.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3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