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韩营彬、杨桂红等与王彩军、故城县靖宇皮草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营彬,杨桂红,杨双龙,胡勇,王彩军,故城县靖宇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57号申请执行人韩营彬。申请执行人杨桂红。申请执行人杨双龙。申请执行人胡勇。委托代理人:韩营彬。被执行人王彩军。被执行人故城县靖宇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营彬、杨桂红、杨双龙、胡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故城县靖宇皮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289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