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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徽徽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安徽徽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安徽徽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伦。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徽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徽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3757.55元【其中租赁费本金198195元(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房屋占用费403730.55元(自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以后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滞纳金26454.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22.04元(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执行费8698元,诉讼费5257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