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164、165、166、167、168、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庆法、乔宝库等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法,乔宝库,郭玉芳,宋淑萍,韩双,肖帅先,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164、165、166、167、168、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法。申请执行人:乔宝库。申请执行人:郭玉芳。申请执行人:宋淑萍。申请执行人:韩双。申请执行人:肖帅先。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283号、281号、48号、289号、67号、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康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有到期的2016年度房产租赁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康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有到期的2016年度房产租赁费收入253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