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鞠宁与大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宁,大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47号原告:鞠宁。被告:大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宁诉被告大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鞠宁负担。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林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