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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李东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李东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909号原告:李桂芝,女,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唐秀华(系李桂芝之女),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东生,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新山路19号。代表人:刘鑫,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芝诉被告李东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李桂芝负担。审判员  蓝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