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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戴国贵与湘潭风光汽车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贵,湘潭风光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戴国贵。被执行人湘潭风光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龙,系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戴国贵申请执行湘潭风光汽车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潭劳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湘潭风光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戴国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6)潭劳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赵思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