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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素连因与被上诉人饶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素连,饶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素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军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香成,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素连因与被上诉人饶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素连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素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素连撤回上诉。由胡素连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素连承担25元,退回胡素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红龙代理审判员  梁书棋代理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