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80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信丹凤与中汇联金融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丹凤,中汇联金融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948号申请执行人信丹凤。被执行人中汇联金融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1903单元。法定代表人于权。关于申请执行人信丹凤申请被执行人中汇联金融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58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丹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工资90281.98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信丹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信丹凤未受偿债权为本金90281.98元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信丹凤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中汇联金融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信丹凤发现被执行人中汇联金融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583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