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幸某诉被告幸某(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1民初570号原告幸某,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委托代理人王东,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被告幸某(被告),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告幸某诉被告幸某(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丰志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被告幸某(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幸某诉称,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告与父母一起承包了辛寨村的部分耕地,并与辛寨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领到了土地使用证。2015年父母相继去世。2016年5月18日原告在承包的土地播种时,被被告阻拦,导致播种无法进行。现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承包的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辛墙路”4.5亩,“四八珍”7.0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2016年承包土地减少收益的损失63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原告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耕种,被告2016年5月18日阻拦不让耕种,村委会调解无效;2、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1995年原告承包辛寨村土地,并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3、土地经营登记薄,证明1995年后土地分包,被告也有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与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不一样。4、1983年土地承包使用证,证明1983年分地时承包人为原告幸某。被告幸某(被告)辩称父母已去世,现父母承包的土地他也能耕种,并提供了农村常住人口登记表欲证明其父母的户口在1990年前和他在一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在1983年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被告就与父母一起承包了辛寨村的部分耕地,签订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在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时,原告与被告各自以家庭经营方式与辛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领到了土地使用证。原告的家庭承包户中有其父母和其妻子及其两个子女共六人。2015年原被告父母相继去世。2016年5月18日原告在承包的土地播种时,被告以该地是父母的要求共同耕种,导致原告播种无法进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实1995年原告承包辛寨村“辛墙路”4.5亩、“四八珍”7.02土地,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2、原告提供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一份,证实原告对承包辛寨村的“辛墙路”4.5亩、“四八珍”7.02亩土地有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3、原告提供的辛寨村土地经营登记薄的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幸某(被告)承包土地的事实。4、原告提供的1983年的农村生产责任制合同书,证实原被告在1983年的土地承包时与父母等6人一起承包土地的事实。5、原告的庭审陈述。以上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且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承包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死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被告幸某(被告)提出父母的户口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和其在一起,要求继承父母承包的土地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幸某于1995年与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故其对辛寨村的“辛墙路”4.5亩,“四八珍”7.02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2016年承包土地减少的收益6300元,因未提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幸某对辛寨村的“辛墙路”4.5亩,“四八珍”7.02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二、驳回原告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被告幸某(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年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丰志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