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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与章魁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章魁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538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桂南村桂南大道19号(新桥头大楼首层左侧首层第5卡商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郑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丽颖、龙萍,该公司员工。被告:章魁济,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5514。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桂山分公司)与被告章魁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桂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丽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魁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桂山分公司诉称:被告章魁济为��山市五桂山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2期95幢1405房业主,五桂山分公司受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建公司)所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雅建公司与五桂山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有关五桂山分公司向章魁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章魁济应按时交纳当月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清洁费等各项费用。关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五桂山分公司已获得中山市物价局的批复许可。根据该批复许可,被告每月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2元向原告缴付物业管理费。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为60.77平方米,据此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4元。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及各月产生的相应滞纳金合计为1351.65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120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清偿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2412元。原告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分别自拖欠当月21日起,按每日1‰标准计至物业管理费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五桂山分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业主文件/钥匙签收表;4.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5.律师函;6.律师函回执;7.涉案房产国土局查档资料。被告章魁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章魁济向雅建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五桂山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2期95幢1405房,建筑面积为60.77平方米。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由五桂山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五桂山分公司与章魁济签订的御龙山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之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按照2.2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若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五桂山分公司有权要求章魁济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当月的物业服务费在每月20日前交纳。2014年2月6日,章魁济办理收楼手续。2015年7月31日,五桂山分公司委托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梁添福律师向章魁济发出律师函,载明截至2015年7月,章魁济尚欠物业管理费1206元、逾期滞纳金145.65元,合共1351.65元。章魁济从2014年11月1日起,未依约向五桂山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五桂山分公司经催收无果,遂于2015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五桂山分公司与章魁济分别作为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及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2期95幢1405房的业主,应恪守各自的义务。五桂山分公司已依约向雅居乐桂南商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章魁济则应按时向五桂山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章魁济所购买的物业建筑面积为60.77平方米,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物业服务费按2.2元/平方米/月计算,即章魁济每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为134元。对于五桂山分公司要求章魁济按每月134元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求,符合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章魁济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章魁济应向五桂山分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12元。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若章魁济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五桂山分公司起诉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收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章魁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章魁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12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分别从当月21日起,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13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心然刘亚珍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