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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156号原告门某某,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泽红第2页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