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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刚,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190号原告郭志刚。委托代理人高勇,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原告郭志刚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2元,减半收取3756元,由原告郭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