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刚,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190号原告郭志刚。委托代理人高勇,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原告郭志刚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2元,减半收取3756元,由原告郭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