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6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邹平县正大五交化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正大五交化机电有限公司,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6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大五交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尹秀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小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大五交化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247,597.1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247,597.1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