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兆永、李兆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永,李兆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413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征,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副行长。被告:李兆永,农民。被告:李兆付,农民。本院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永、李兆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进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