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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253号原告王某,男,33周岁。被告丁某某,女,34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