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219号原告冯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袁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