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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219号原告冯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袁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