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陈尧香、施旭凤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陈尧香,施旭凤,XX,吴斌,金友静,金福才,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65号之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胡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玲,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尧香。被告:施旭凤。被告:XX。被告:吴斌。被告:金友静。被告:金福才。被告: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友静。委托代理人:董春雷、陈浩,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陈尧香、施旭凤、XX、吴斌、金友静、金福才、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45元,减半收取224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李早早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