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耿建芳与刘英萍、栾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建芳,刘英萍,栾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耿建芳。被执行人���英萍。被执行人栾奋强。耿建芳诉刘英萍、栾奋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