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70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于庄村居民。被告:于某,男,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于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黄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布乃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