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70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于庄村居民。被告:于某,男,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于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黄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布乃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