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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石照生与刘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照生,刘亚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582民初3653号原告石照生。委托代理人黄志良,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明。委托代理人严秀英。原告石照生诉被告刘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照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良、被告刘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照生诉称,2014年10月25日晚17时许,原告在物资新村履行门卫职责时突遭被告殴打,致原告受伤,当场昏迷。后原告被送至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抢救。原告住院34天,用去医疗费27465.78元。原告要求派出所处理,派出所让原告自行提起诉讼。因为被告拒绝赔偿,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465.78元、住院伙食���助费1700元、营养费1700元、护理费3400元、误工费8093元,合计42359.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亚明辩称,原告先挑起事端,先动手殴打被告,被告只是进行了自卫。原告在上班时已经喝酒,在被告自卫时原告自行后退致使自己摔倒造成伤害。被告未实施对原告的危险伤害行为。原告摔倒时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肢体接触,被告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医疗终结距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石照生、刘亚明在张家港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均被安排在张家港市华夏家园小区担任门卫。2014年10月25日18时左右石照生、刘亚明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石照生倒地受伤。当天石照生被送往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治疗。对石照生的伤情,经入院诊断为:中医:脑衄、脉络受损,西医: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侧基底节区脑内血肿,外伤性SAH,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伤。石照生住院治疗34天。出院后,石照生复诊,医生建议石照生继续休息三个月。之后,石照生要求刘亚明全额赔偿其损失,遭到刘亚明拒绝,为此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石照生的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说明书、证人证言佐证。对于石照生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结合到庭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审核如下:一、医药费27465.78元。有石照生的医疗发票、用药清单佐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按住院34天,每天50元计算。三、营养费1700元。按住院34天,每��50元计算。四、护理费3400元。按住院34天内一人护理,每日护理费100元计算。五、误工费8093元。根据原告与被告共同供职的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石照生的收入证明结合石照生住院、修养期间计算,按照原告主张金额确定。上述石照生因本案所涉纠纷产生的损失本院核定共计42359.11元。本案争议焦点:刘亚明与石照生对于2014年10月25日事件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案纠纷发生后,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及证人作了调查。刘亚明在2014年10月25日纠纷当天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刘亚明与石照生发生争吵中,石照生用右拳打了刘亚明的左脸,刘亚明想用左拳从上朝下砸石照生的头,石照生在躲避刘亚明的拳头时后退,在后退过程中石照生的鞋跟绊在小区门卫门口外路面的接缝处,导致石照生向后倒地受伤。刘亚明在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反映石照生在发生纠纷的2014年10月25日喝了酒,并反映没有与石照生发生推搡,但2014年10月25日当天与石照生发生身体接触的只有刘亚明一个人。2014年10月26日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在2014年10月25日陈某在华夏家园门卫上与人聊天时看到刘亚明与石照生发生争吵,当时石照生可能喝了点酒,情绪比较激动,对刘亚明指指点点,一开始小区有一个叫老张的男子劝架,但之后刘亚明与石照生两人又靠到一起,两人发生了肢体接触、推搡,看到石照生后退两步屁股坐在地上,接着头着地摔倒,但是石照生为何后退没有看到。2014年10月29日陈某的询问笔录中反映:2014年10月25日看到刘亚明与石照生发生争吵时,石照生的态度不好,说话比较难听,当天石照生应该喝了酒,因为当晚石照生表���比较反常,情绪比较激动。2014年10月25日证人钱某反映:2014年10月25日傍晚钱某在华夏花园小区门卫上休息,看到刘亚明与石照生互相指指点点,没有注意他们是否动手,看到石照生向后退了几步直挺挺面朝上向后跌下去,当时钱某闻到石照生身上有酒味,应该喝酒的。2014年10月29日钱某反映:2014年10月25日纠纷发生时,石照生态度很不好,说话也比较难听,石照生先走到刘亚明面前用手指指着刘亚明骂,刘亚明倒没有怎么说话,张某劝开刘亚明与石照生后,石照生又回去指着刘亚明骂,刘亚明走开一点,石照生跟上去还是指着刘亚明骂,接着石照生还上去打刘亚明,刘亚明也还手,但是当时张某挡住了钱某的视线,所以刘亚明与石照生怎么打的没有看清。2014年10月26日张某询问笔录中反映:2014年10月25日本案所涉纠纷发生时张某在华夏花园小区门卫上聊天,刘亚明与石照生争吵时,张某把他俩劝开,之后刘亚明与石照生又吵起来互相指着鼻子骂,然后两人就你一拳我一拳互相打,不过双方都用自己的胳膊挡掉了对方的拳头,基本上没有打到对方。看到石照生后退两步,屁股先着地,接着面朝上倒在地上,后脑部位着地的。但是石照生怎么倒地的没有看到,也没有看到刘亚明推石照生。2014年10月29日张某询问笔录中反映:张某劝开刘亚明与石照生后,石照生又走回到刘亚明那边和刘亚明互相指着鼻子骂。后来刘亚明与石照生就用拳头打起来。在他们打的过程中,石照生突然后退两步面朝上摔倒在地上。谁先动手打架的没有注意。当时和石照生肢体有接触的只有刘亚明一个人。2014年10月29日徐某的询问笔录反映:在纠纷发生时徐某在物资新村3幢403室吃饭,听到楼下吵架,出来看到刘亚明与石照生互相指着骂,互相指手划脚,刘亚明右手从左下往右上挥,接着石照生退了步就身体后仰倒地的。刘亚明的手挥到石照生身上的。徐某知道事情大了,就让其老公下楼先看,徐某就打电话给物业负责人。2014年11月3日石照生的询问笔录中反映:石照生对于2014年10月25日如何到医院的、当天发生的事情均不记得,石照生并称与刘亚明没有矛盾。2016年6月8日许建县到庭反映:在2014年10月25日刘亚明与石照生打架时许建县不在场,当天许建县陪石照生到医院后,听到石照生向医生承认他喝了一点酒。本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纠纷现场的三人证人陈某、钱某、张某均未看到石照生摔倒是刘亚明打或推的行为直接导致,因此仅根据不在现场而在四楼的证人徐某的证言不足以认定刘亚明将石照生打倒在地的事实。但是,从证人证言、刘亚明自己对纠纷��程的陈述来看,石照生在与刘亚明互相推搡、扭打中摔倒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石照生受伤时只有和刘亚明发生肢体接触,石照生是在与刘亚明的冲突过程中受伤,刘亚明的行为与石照生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石照生的受伤损失刘亚明应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证人证言来看,石照生在纠纷发生时喝了酒,情绪较激动,且先出言不逊,挑起矛盾,之后也与刘亚明互相对打,因此,石照生应对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刘亚明在与石照生的冲突中,也不能保持冷静,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由口角到互相对打,致使石照生受伤,因此,刘亚明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对于石��生的损失刘亚明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刘亚明赔偿石照生16944元。其他石照生的损失由石照生自行承担。石照生与刘亚明发生纠纷后,一直在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在派出所处理期间中断。在石照生与刘亚明无法达成协商意见,派出所无法进一步处理其纠纷后,石照生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石照生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明应赔偿原告石照生16944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石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6×××84。)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石照生负担120元,由被告刘亚明负担80元。被告承担的费用已经由原告预交法院,该80元由被告刘亚明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石照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思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