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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313号原告何某,略。被告陈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