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313号原告何某,略。被告陈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