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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昌鹏与白雄、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鹏,白雄,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850号原告陈昌鹏,男,汉族。被告白雄,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原告陈昌鹏与被告白雄、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昌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雄、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雄、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昌鹏撤回对被告白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殿忠审 判 员  贺红萍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