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昌鹏与白雄、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鹏,白雄,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850号原告陈昌鹏,男,汉族。被告白雄,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原告陈昌鹏与被告白雄、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昌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雄、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雄、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昌鹏撤回对被告白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殿忠审 判 员 贺红萍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