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郭克勇与宜都市天泽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克勇,宜都市天泽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克勇。被执行人宜都市天泽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宜都市枝城镇枝城大道南湖小区*********号。经营者张治强,该服务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克勇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天泽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都劳仲裁字第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克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宜都市天泽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队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1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