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罗伟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04号罪犯罗伟,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555元。其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伟于2012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决定不予减刑。本院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决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25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