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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曹建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建清。曹建清因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国土通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建清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6年3月4日至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上访,该局接待后将有关材料转交给国土通州分局处理,但国土通州分局作出的通土资(信)〔2016〕046号信访答复存在许多错误,请求判令:国土通州分局存在严重不作为和乱作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国土通州分局作出的通土资(信)〔2016〕046号信访答复意见书,属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曹建清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故曹建清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曹建清的起诉不予立案。曹建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国土通州分局违反信访条例,对有权上级部门作出的更改意见拒不执行。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要求国土通州分局更改通土资(信)〔2016〕046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落款日期,赋予其复查、复核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曹建清认为国土通州分局更改通土资(信)〔2016〕046号信访答复意见的落款时间,剥夺其复查、复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局不作为和乱作为。曹建清该请求是基于国土通州分局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而提出的异议,属于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曹建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