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高明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49号高明:被告人高明犯抢劫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桂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明缴纳罚金五千元,现被执行人高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2)桂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高明附加刑罚金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李虹审判员 :段 贤礼审判员 :雷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