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沧海雄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沧海雄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罗玉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吴文辉。委托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湛。上诉人北京沧海雄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3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尽管被上诉人主张的是针对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但本案相关事实及抗辩均围绕“小说下载阅读器”这款软件。无论该软件的工作原理,还是软件链接第三方网站的技术手段,或是后台数据交互情况等,均涉及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辨析查明。故上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由知产法院集中审理,故本案应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主张权利被侵犯的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向其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同时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客体系文字作品,上诉人提到的“小说下载阅读器”应用软件仅是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手段或工具,并非本案争议客体,故上诉人提出的因该应用软件涉及到软件的工作原理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本案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