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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顺建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173号原告陈顺建,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文、李馨茹,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红黄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支队长。原告陈顺建诉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顺建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顺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