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铁军与王广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铁军,王广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韩铁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广双,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韩铁军与被告王广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广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