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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建军申请执行金新建、金建立、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金新建,金建立,刘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金新建,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被执行人金建立,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淑红,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张建军申请执行金新建、金建立、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金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军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由201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金建立与被告刘淑红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淑红在河南省银景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全部冻结。二、限被执行人刘淑红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