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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晓锋与被执行人王晓萌、刘发秀、杨军玲、西安三维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锋,刘发秀,杨军玲,王晓萌,西安三维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邓晓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发秀,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军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萌,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三维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军玲、刘发秀、王晓萌、西安三维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邓晓峰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29648.27元但被执行人西安三维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萌、刘发秀、杨军玲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三维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萌、刘发秀、杨军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