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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荣德春,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郭金芝,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进行了财产查询,扣划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3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6××24号、06××25号房产两宗和土地证号为聊国用(2011)字第0189号、(2011)字第0190号和(2011)字第01**号土地使用权三宗。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院不宜作出处理,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19818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