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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金民与张天龙、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民,张天龙,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799号原告:陈金民。被告:张天龙。被告:施志。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陈金民与被告张天龙、施志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民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