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安某某,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邢德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鹏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