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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金波、黄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金波,黄双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48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A栋第一层、第二层(东区)、第十一层至第十九层。负责人杨小舟,行长。委托代理人饶纪才,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学秀,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波。被告黄双双。上列原告诉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贵生代理审判员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