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102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58号716室。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邢某某,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邢某某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昌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