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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郑口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郑口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9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郑口百货超市,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号******室。经营者孙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郑口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生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