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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兰星与马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星,马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星,男,汉族,1997年8月4日生,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男,东乡族,1994年1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永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兰星因与被上诉人马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兰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公 保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樊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