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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3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奕铭、郑建,该行职员。被告:郑琳,女,77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77********),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山下街**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郑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3893.27元及截至2016年4月2日的利息998.69元、滞纳金3972.70元、分期付款费用20837.64元、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奕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4月14日,被告郑琳与原告签订了《大唐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一份,约定: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2008年4月28日,原告批准被告郑琳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40000元。2008年5月13日,被告郑琳领取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并持卡使用。2009年2月11日,被告郑琳更换了原有信用卡,领取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2011年9月日,被告郑琳申请将信用额度调整至100000元。原告审核后于2011年9月21日批准了被告郑琳调整额度的申请。2015年6月29日,被告取现100000元,因当时卡内尚有溢余款1336.99元,故实际透支金额为98663.01元。2015年7月1日,被告郑琳申请了“随心分”业务,欲分36期偿还透支款项,承诺已详尽阅读并知晓申请表背面所载《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随心分”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以下简称《“随心分”细则》)。《“随心分”细则》载明:“随心分”分期业务具体分期期数及手续费标准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为准,本行保留对分期期数及手续费标准进行修改的权利;“随心分”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账单所列的到期还款额情况下,消费分期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但未还清到期还款额则当月产生的消费分期金额亦需按日息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未还清整个账户最低还款额的需支付一定的滞纳金;现金分期取现手续费按照正常取现标准收取,且自取现日到成功办理现金分期期间所产生的取现利息以及取现手续费,需在首期还款日全额归还;持卡人未如期如数归还“随心分”分期业务项下各分期(含任意一期)到期还款额,本行可依此宣布“随心分”分期业务终止,剩余未到期的分期全部提前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提前偿还逾期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及其他所有应还而未还的债务款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原告经审查后,批准了其分期还款申请。原告官网载明消费分期36期的每期手续费为欠款总额的0.7%。后被告仅按约支付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4月2日,被告郑琳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3893.27元及利息998.69元、滞纳金3972.70元、分期付款费用20837.64元、年费60元。后被告郑琳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93893.27元及截至2016年4月2日的利息998.69元、滞纳金3972.70元、分期付款费用20837.64元、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郑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