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行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五指山剑英杰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诉五指山市政府及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之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指山剑英杰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6行初106号之一原告五指山剑英杰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峰,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云,局长。原告五指山剑英杰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英杰公司)不服被告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五指山市国土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收缴“香山花园”项目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五土环资字(2015)252号](以下简称252号《决定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五指山市国土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52号《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蔡 莹审判员 汪永清审判员 昌 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慕翥 书记员程玲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审核:蔡莹撰稿:蔡莹校对:李慕翥程玲玲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印制(共印2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