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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滨港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滨港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李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164号原告青岛滨港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娟,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志宾,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滨港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滨港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