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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唐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唐姆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612号原告: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煤电化工产业园区(皇镇乡华润电厂路以北,济广高速以东)法定代表人:李仲轩,执行董事。被告:郑州唐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法定代表人:赵振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唐姆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