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告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12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杜世营,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立仁,客户经理。被告王志强,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焱,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志强之妻。被告王方喜,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凤芝,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方喜之妻。被告陈光,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秀苹,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光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农行)与被告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周立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梨树农行诉称,被告王志强、王方喜、陈光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王志强与李焱、王方喜与刘凤芝、陈光与郑秀苹均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志强、王方喜、陈光以家庭为单位于2012年4月17日在原告处分别贷款30000.00元,且三被告的贷款互为连带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第二次授信到期日为2014年3月28日,贷款到期后,我行信贷员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贷款,三被告均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诉讼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志强、李焱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932.00元、利息10864.53元:2、被告王方喜、刘凤芝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427.02元、利息15474.69;3、被告陈光、郑秀苹立即偿还本金19932.00元、利息10846.53元。王志强、王方喜、陈光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亦由六被告连带负担。被告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苹未到庭应诉,且六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梨树农行向本院出示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非法人单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2年4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三份、201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三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借款人王志强、王方喜、陈光于2012年4月16日与农行梨树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且三被告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借款用途等,并由王志强、王方喜、陈光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证据三、2012年4月17日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三份、记帐凭证三份,证明原告依法履行了向三被告分别发放贷款3万元的义务。被告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苹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及申请。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强与李焱、王方喜与刘凤芝、陈光与郑秀苹均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6日,被告王志强、王方喜、陈光在原告处分别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约定年利率为10.49600%,逾期加罚息50%,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三被告自愿提供互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三被告发放借款。贷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能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27日王志强尚欠本金19932.00元、利息10964.53元,本息合计30796.53元;截止2016年1月27日王方喜尚欠本金15427.02元、利息15474.69元,本息合计30901.71元;截止2016年1月27日陈光尚欠本金19932.00元、利息10864.53元,本息合计30796.53元。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强、王方喜、陈光从原告梨树县农行借款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志强、王方喜、陈光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志强与李焱、王方喜与刘凤芝、陈光与郑秀苹均系夫妻关系。王志强、王方喜、陈光的借款属于因家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王志强、王方喜、陈光为借款提供互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被告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强、李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19932.00元及利息10864.5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本息合计:30796.53元;被告王方喜、陈光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方喜、刘凤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15427.02元及利息15474.6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本息合计30901.71元;被告王志强、陈光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光、郑秀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19932.00元及利息10864.5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本息合计:30796.53元;被告王志强、王方喜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12.00元由被告王志强、李焱负担703元;被告王方喜、刘凤芝负担706元;被告陈光、郑秀苹负担7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雪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