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爱莲申请刘维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莲,刘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维兵,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爱莲与被执行人刘维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