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01号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常某某,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式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谭学曾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人民陪审员 任登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皖1202民初2601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程集法庭 拟稿人:谢式纪 份数: 印刷单位: 校对人: 印刷时间: 附件: 主题词: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标题: 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振国,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孙庄村孙庄8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11019231X。被告:常丽,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02197205012369。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振国诉被告常丽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式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谭学曾代理审判员谢式纪人民陪审员任登山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