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国海与许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海,许宝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060号原告李国海,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丛培立,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宝利,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杨艳慧(系许宝利妻子),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海诉被告许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宝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海撤回对被告许宝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