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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国海与许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海,许宝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060号原告李国海,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丛培立,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宝利,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杨艳慧(系许宝利妻子),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海诉被告许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宝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海撤回对被告许宝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