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红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红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17号罪犯吴红彬,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红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赔74333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宣判后,吴红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吴红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吴红彬等人先后12次盗窃电缆共计价值84143元(既遂74333元,未遂981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吴红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红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红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