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鸿、李俊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李俊鸿,李俊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727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张俊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一李俊鸿,男,汉族,住广西省全州县全州镇。被告二李俊纯,男,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鸿、李俊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委托代理人被告:李俊鸿。被告:李俊纯。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俊鸿、李俊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05-0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俊鸿、李俊纯、,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被告李俊鸿、李俊纯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秀兰审判员 朱秀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