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文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33号罪犯周文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明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人民币28492.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文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